内容摘要:劳务公司的职业健康检查义务:法律红线不可触碰2024年,上海某劳务外包公司因安排三名未做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电焊工上岗,被监管部门重罚。调查发现,这些员工长期接触电焊烟尘,但外包公司未履行检查责任,最终被认定违法。这一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法...
2024年,上海某劳务外包公司因安排三名未做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电焊工上岗,被监管部门重罚。调查发现,这些员工长期接触电焊烟尘,但外包公司未履行检查责任,最终被认定违法。这一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原则: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法律明确界定用人单位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全部费用。
关键在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同样适用此条款。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用工单位(即实际使用劳动者的企业)需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而劳务公司作为签约主体,需确保用工单位执行检查。
规避双重风险的必然要求
第一步: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明确员工接触的危害类型,例如:
第二步:选择合规检查机构
上海实行备案制管理,机构需具备:
第三步:按周期组织检查
检查类型 | 触发场景 | 法律依据 |
---|---|---|
上岗前 | 新员工入职或转岗至危害岗位 | 发现职业禁忌(如听力损失者不得安排至噪声岗位) |
在岗期间 | 定期监测(如噪声作业每年1次) | 早期发现健康损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 |
离岗时 | 员工离职或调离危害岗位 | 明确责任划分,避免后续纠纷 |
注:检查结果需在30日内书面告知员工,并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至少15年)。
重点提示:即使采用劳务外包或派遣模式,劳务公司仍需监督用工单位落实检查义务。若用工场所危害超标(如噪声>80dB),未提供防护用品,劳务公司同样担责。
合同明确责任边界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书面约定用工单位的检查执行责任,并保留检测报告、检查记录等证据链。
动态管理危害岗位清单
每月更新接触危害岗位的员工名册,确保不漏检一人。例如:
选择上海本地备案机构
优先合作具备六类检查资质的机构(如“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等),例如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备案号:沪卫职检备2020-001)。
职业健康检查绝非“可选项”,而是劳务公司合法运营的生命线。随着上海2025年推行劳务派遣单位分级评估制度,合规管理将成为企业信用评级的核心指标。守住法律底线,就是守护企业生命——这份责任,劳务公司无法外包。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法》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
-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理办法(2019年修订)》